(2013)新法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罗某忠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38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忠,男,1974年9月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田田,被告人罗某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25日晚,毛某贤开车送罗某某与被告人罗某忠至新化县上渡办事处五间房宾馆203房间,在该房间内,罗某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重约0.7克的冰毒和一粒麻古给罗某某,交易完成后,罗某某、罗某忠和毛某贤三人共同将毒品吸食。2、2013年4月26日下午,罗某忠、罗某某与外号“三毛”的人在五间房宾馆227房打牌,罗某某用300元抽水的钱,从罗某忠手中购买了约0.4克冰毒与2粒麻古,毒品由罗某某、罗某忠、“三毛”等人共同吸食。吸食完不久,公安机关在查房时将罗某忠与罗某某抓获,民警还从罗某忠身上现场缴获麻古疑似物三粒和冰毒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现场缴获的麻古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净重0.3144克;现场缴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538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新化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罗某忠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娄公物鉴(理化)字(2013)243号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作出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忠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忠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和贩卖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判如下:被告人罗某忠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如彪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俊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