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行非他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国土资源局与侯长明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候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行非他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候长明,男,生于1958年2月,汉族,农民。南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侯长明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依据南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南国土资处字(2008)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侯长明应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54.5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因侯长明未主���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侯长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主动履行拆除义务、恢复土地原貌。现根据2013年4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之精神,人民法院不应再予以强制执行,而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自行组织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行非他执字第002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