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昌图XXX社与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社,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087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社。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的(2011)昌民二初字第0052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1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11月2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1)昌执字第08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昌图县XXX镇杨木村的办公楼、库房、车间及土地使用权4566平方米,但被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座落于昌图县XXX镇杨木村办公楼、厂房、库房、锅炉房、砖围墙及位于昌图县亮中桥镇杨木村的出让土地使用权4566平方米等财产(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