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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心灵与被告四川申蓉裕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灵,四川申蓉裕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王心灵。委托代理人李玥斌,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申蓉裕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亚芯、樊旭,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灵与被告四川申蓉裕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心灵于2013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心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心灵撤回对被告四川申蓉裕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心灵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阳人民陪审员 陈 劲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