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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议执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锋,徐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议执字第0072号申请执行人徐锋,个工商体户。被执行人徐爱兵,教师。申请执行人徐锋与被执行人徐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的(2010)邳议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上述调解书:被告徐爱兵欠原告徐锋借款本息合计90000元,定于2010年10月20日前归还10000元,余款自2011年起,每年4月20日、10月20日前分别偿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不还,原告徐锋可就余下款项一并提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徐爱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爱兵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琦执行员 刘 刚执行员 戚 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瑞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