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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程某、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0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方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方某窜至本市塘下镇赵宅村天颖东路26号附近的巷子里,窃取郑某的金狮牌正三轮摩托车1辆。经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94元。同年5月22日,被告人程某、方某骑车经过本市塘下镇104国道小南山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摩托车内查获钢筋钳1把、T字型扳手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辩认笔录,监控录像,收款收据,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程某、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程某、方某共同退赔人民币5994元,返还被害人郑建雄。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作案工具钢筋钳1把、T字型板手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吴小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海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