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282号原告:陈某,女,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魏治全,六安市金安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陈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永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梅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