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宝士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宝士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骁。委托代理人:沈剑萍。被告:宁波宝士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宝士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