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山东报关职业学校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山东报关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赵熙峰。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山东报关职业学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威散缴字(2012)78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通知书,该通知书决定:对山东报关职业学校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3916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3916元及滞纳金2391元,共计26307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山东报关职业学校的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2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芳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邹艳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