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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燕与姚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姚传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02号原告:张燕,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吴国珍,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传进,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姚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燕负担。审 判 长  李敬霞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人民陪审员  刘战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