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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文益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强锋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文益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强锋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来兴,黄云珍,黄文亮,董益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保字第2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邵锦华。被申请人绍兴文益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来兴。被申请人绍兴市强锋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锋。被申请人黄来兴。被申请人黄云珍。被申请人黄文亮。被申请人董益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文益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强锋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来兴、黄云珍、黄文亮、董益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其中绍兴市强锋纺织品有限公司以200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文益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强锋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来兴、黄云珍、黄文亮、董益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其中绍兴市强锋纺织品有限公司以200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