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玲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玲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85号。法定代表人於菊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达峰(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职工。被告梁玲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玲智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苏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