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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奇,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贺彬审判员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