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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志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31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锡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羡,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志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一凡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