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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土林,周冬燕与肖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土林,周冬燕,肖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82号原告周土林(反诉被告)原告周冬燕委托代理人杨华富,广东和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权(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艳英,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8楼法律室。法定代表人郑庭忠,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莫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土林、周冬燕诉被告肖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及被告肖权反诉原告周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土林、周冬燕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肖权亦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土林、周冬燕及被告肖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土林、周冬燕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肖权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63元,由原告周土林、周冬燕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肖权负担。审判员  李东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俊宇速录员  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