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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申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德才马凤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德才,马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申字第338-1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18052—9号)。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德才,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马凤芳,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蒙计征决(2012)251号《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8月22日给被执行人刘德才、马凤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才、马凤芳3日内履行,但上列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德才在浙江省杭州萧山金城路支行帐号的存款24806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