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达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达县罐子黄龙坪采石场诉庞厚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县罐子黄龙坪采石场,庞厚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达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达县罐子黄龙坪采石场。负责人王定安,场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平、唐正淑,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厚怀,男,生于1952年9月1日,汉族,住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罐子黄龙坪采石场诉被告庞厚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县罐子黄龙坪采石场于2013年8月28日以本案的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华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县罐子黄龙坪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达县罐子黄龙坪采石场负担。代理审���员刘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