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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34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关系冷淡,感情不好,双方自2011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了解双方感情很好,结婚后生活美满幸福,被告于2011年7月份在做孕检的时候发现自己患有疾病,因治疗疾病在医生的建议下做了流产,之后病情并未好转,原告在被告看病问题上一直持消极态度,被告的医疗费大部分是被告父母支付的,原告没有护理过被告,对其态度冷漠,被告在生病后原告有了抛弃被告的想法。双方关系冷淡的原因是因为原告一直想抛弃被告,被告自2011年一直在各个医院中治疗疾病,更没有什么分居之说,综上,被告认为双方惊人介绍到结婚,再到准备生育孩子,这个阶段感情非常融洽,没有隔阂争吵,直到被告生病,原告便产生了抛弃被告的想法,夫妻间有相互照顾的义务,原告想抛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应受到道德谴责,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刘某于2011年10月份做孕检时被诊断为红斑狼疮病,并于2011年12月到济南第四人民医院流产,之后一直辗转各医院进行治疗,直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患病治疗期间,原、被告感情发生变化,原告李某曾于2012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成诉。上述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通过一年的相处,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几年的共同生活使得夫妻感情更加牢固,夫妻一方患病后,更需要另一方的照顾与体谅,被告李某作为刘某的丈夫在被告刘某患病后应尽到扶养、照顾的义务,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多加包容,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