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执字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与澄城县金农牧业有限公司、陕西桢荣燃气有限公司、问小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澄城县金农牧业有限公司,陕西桢荣燃气有限公司,问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00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浩。被执行人澄城县金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郑俊。被执行人陕西桢荣燃气有限公司(原陕西方圆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剑。被执行人问小斌,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澄城县金农牧业有限公司、陕西桢荣燃气有限公司、问小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69000元以及截止2011年12月22日的利息63212.4元,并承担2011年12月22日以后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4%计算,自2011年12月22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和案件受理费29458元,执行费3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农牧业有限公司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郑俊于2010年2月9日遭遇车祸开始停产,所养奶牛变卖后部分清偿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的借款,张郑俊本人因车祸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基底节区腔梗,面部皮肤裂伤,左胫骨骨折,陕西金农牧业有限公司厂地是租赁刘家洼乡店头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既无车辆,也无存款。另两被执行人陕西桢荣燃气有限公司、问小斌是对被执行人澄城金农牧业有限公司所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的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经查,陕西桢荣燃气有限公司自2009年工商登记未审核。该公司的的房产已过户到李小民名下,土地使用权也转让至李小民。在金融部门、车辆部门查询陕西桢荣燃气有限公司、问小斌存款、车辆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3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锋审 判 员 杜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成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