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德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高,马学章,马克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45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高,男,1965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马学章,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克如,女,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的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5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学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1月12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马克如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学章、马克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明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静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