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关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赵福东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关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福东,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关岭自治县关索镇。赵福东因吸食毒品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赵福东于2011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字(2013)第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福东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平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赵福东窜至关岭自治县关索镇粮管所宿舍四楼,趁无人之机,将罗洪艳家门撞开,进入屋内将一台黑色金正牌DVD盗走。随后,赵福东又进入隔壁鲁开敏家伺机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赵福东在关索镇新华巷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被盗物品DVD一台、刀一把。经鉴定,被盗DVD价值人民币215元。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赵福东的犯罪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赵福东有以下情节:自愿认罪;系累犯;有前科劣迹。建议对被告人赵福东判处有期徒刑1至2年。庭审中被告人赵福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综合以上证据认为,2013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赵福东在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关包路粮管所宿舍四楼罗洪艳家、鲁开敏家盗窃的事实有被告人赵福东的供述、被害人罗洪艳、鲁开敏陈述及证人杜成友、肖飞的证言予以证实;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结合现场指认及辨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认定被告人赵福东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经法庭逐项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对前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赵福东“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福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故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福东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福东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有劣迹,可从重处罚。综上,对赵福东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与其罪责相适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福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二、刀一把(木质刀鞘长、长28cm),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良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怀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