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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戴维凤与洪晓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维凤,洪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258号申请人:戴维凤。被执行人:洪晓光,无业。申请人戴维凤因被执行人洪晓光未按本院(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15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查不到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六裕执字第002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