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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唐军军与徐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军,徐平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唐军军,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告徐平阳,男,汉族,32岁,住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军诉被告徐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徐平阳已经将所欠的货款给付完毕,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军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平阳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军军撤回对被告徐平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军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