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远大轴承有限公司与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远大轴承有限公司,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05号原告:余姚市远大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招远。被告: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远大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远大轴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远大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