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晨云与被告薛丹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云,薛丹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89号原告李晨云,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勋,男,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翠翠,女,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丹丹,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云与被告薛丹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晨云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