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广录与被执行人杨伟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广录,杨伟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杜广录,住吉林市。被执行人:杨伟志,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杜广录与被执行人杨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广录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杜广录与杨伟志达成协议,以三处房屋抵顶欠款230万元,剩余债权被执行人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王川良代理审判员 张 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