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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占德虎诉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杰、吴昱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占德虎,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昱林。第三人:孙杰,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第三人:吴昱林,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7。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德虎诉被告芜湖徽铠安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杰、吴昱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原告占德虎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德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占德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