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赖某良、赖某贤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良,赖某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良,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赖某贤,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良、赖某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良、赖某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18时左右,被告人赖某良干完农活回到梅县松口镇蓬下村住家门坪,与其嫂罗某珍因果园开路之事发生争吵,随后回家的赖某良的儿子被告人赖某贤也参与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罗某珍骂赖某贤曾偷同村人赖英某的手机及钱财。赖某良、赖某贤便叫来赖英某、赖某达父子作证,在证明赖某贤清白后,赖某良随即用拳头殴打罗某珍。被害人赖海某见妻子罗某珍被打,即上前用自己平时使用的拐杖打赖某良,赖某良用手挡住并将赖海某推倒在地,用拳头朝赖海某身上打了几下,后又用手卡赖海某的脖子,赖某贤也上前抓住赖海某的手腕不让其反抗,造成赖海某双上肢皮下淤斑及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广东省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赖海某损伤程度属轻伤。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赖某良、赖某贤赔偿了被害人赖海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赖海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梅县公安局松口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赖海某陈述、证人赖本某、赖某峰、赖某达、罗某珍、赖英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良、赖某贤无视国法,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分别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二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赖某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