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支行与杨红卫、杨学民、杨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县支行,杨红卫,杨学民,杨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龙。委托代理人:周志涛。被执行人:杨红卫,男。被执行人:杨学民,男。被执行人:杨小刚,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支行与杨红卫、杨学民、杨小刚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标的为34208元,在执行中杨红卫表示该案件款由他个人全部承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澄城县支行与杨红卫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锋审 判 员 杜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成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