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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任某、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任某,姜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009号原告:刘某甲,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刘某乙,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任某,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姜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诉被告任某、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