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人保财险与荀文显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荀文显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汉中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责人陈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荀文显。委托代理人余前忠,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汉中分公司”)诉被申请人荀文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保汉中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光春,被申请人荀文显的委托代理人余前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人保汉中分公司诉称,汉中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荀文显与申请人人保汉中分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时程序严重违法,导致事实不清,裁决错误。被申请人荀文显在申请仲裁时,对于赔偿数额有明确的请求,但是该裁决却超越了被申请人的裁决请求进行裁决,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具体表现在:裁决的后续治疗费5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清单中要求的护理费用为11900元,但裁决为14280元;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清单中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671.34元,但裁决为8700元,而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按照每天50元无任何依据;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清单中要求的住宿费为2600元,但裁决为3993元。同时,裁决确定的仲裁费用的负担不当,也属于另一程序违法。因此请求:依法撤销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裁字(2013)8号裁决。被申请人荀文显辩称,汉中仲裁委员会裁决程序合法,对实体内容的裁决体现了依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司法理念。请求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人保汉中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赔偿清单,称该赔偿清单为被申请人荀文显在申请仲裁时向汉中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赔偿清单,其中后续治疗费一项无证据证明,而且在各项赔偿数额中,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也明显低于仲裁裁决最终确定的数额,用以证明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了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时的请求范围,其仲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被申请人荀文显的委托代理人认可该赔偿清单为其向仲裁庭提交,但认为该清单只是为了证明被申请人30余万元损失的事实,并非是申请仲裁的请求数额。同时,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当庭提交了一份赔偿清单,称该清单才是被申请人荀文显向汉中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赔偿清单。经阅卷及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对被申请人荀文显向汉中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赔偿清单究竟是哪一份各执一词,在仲裁卷中也未发现有当事人提交的赔偿清单入卷。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当庭提交的赔偿清单中,赔偿的总额共有14项组成,与其在仲裁庭开庭时的陈述“总损失总数为32万,项目共13项”不符。同时,该赔偿清单中也并未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项和“后续治疗费”的具体数额。另经审理查明,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裁字(2013)8号裁决书送达之后,裁决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当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荀文显向汉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提交的仲裁申请中仅有请求的总体数额,对于该总体数额是如何构成的,在仲裁卷中并无详细说明。现双方当事人对于其赔偿清单的真实性各执一词,其实质是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中确定的各个赔偿分项的计算是否超出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表示质疑。虽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赔偿清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即使依据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另一份赔偿清单来看,也与仲裁卷中所反映的基本事实存在多处的不一致,而且该赔偿清单中也并未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项和“后续治疗费”的具体数额。因此,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当事人的具体仲裁请求无法确定,其仲裁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裁字(2013)8号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荀文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古 洁审 判 员 黄存宏代理审判员 王莎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龙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