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蓝玲玲与孙思波、青岛摩天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玲玲,孙思波,青岛摩天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蓝玲玲,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孙思波,男,1970年1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摩天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思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蓝玲玲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思波、青岛摩天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31193元,执行费267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思波给付案款2173288元,此案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丰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