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梓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杨海先诉唐立新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先,唐立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杨海先,男,生于1931年4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晓东,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立新,男,生于1955年3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原告杨海先诉被告唐立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先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海先负担。审判员  史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