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梓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杨海先诉唐立新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先,唐立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杨海先,男,生于1931年4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晓东,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立新,男,生于1955年3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原告杨海先诉被告唐立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先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海先负担。审判员 史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