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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桂芝与吉林市维康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芝,吉林市维康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芝,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维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崔世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芝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维康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