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蔡甸执字第005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鸿鑫典当有限公司与陈建新、李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鸿鑫典当有限公司,陈建新,李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蔡甸执字第00575-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鸿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215号。法定代表人孔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新。被执行人李玖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0日依法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拍卖拍卖被执行人李玖红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蝙蝠街23号(王家巷8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蔡字第2005044**号,建筑面积98.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蔡国用(2005)第3338号,土地面积45.86平方米。2013年8月9日竞买人丁孔义以403100元的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蝙蝠街23号(王家巷8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蔡字第2005044**号,建筑面积98.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蔡国用(2005)第3338号,土地面积45.86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丁孔义所有。二、买受人丁孔义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