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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知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余财与赵超志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财,赵超志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知初字第42号原告王余财,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振华,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晓智,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超志,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余财与被告赵超志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余财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余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余财负担。(此页无正��)审 判 长  卢庆前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人民陪审员  陈颖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