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候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宝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