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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候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宝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