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柳忠祥,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某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本案相关情况一、相识、相恋、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06年在宝安区福永街道务工时相识,后相恋,于2010年6月24日在湖北省鄂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于2011年1月1日在龙岗区坪地人民医院诞下女儿王某某。二、婚后感情情况:原告称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孩子出生之后,双方因照料孩子等琐事发生冲突,包括被告称工作太累,不愿意工作;孩子出生后,因乳腺发炎拒绝母乳喂养孩子导致孩子体质较差;孩子生病不好好照料等。三、工作情况:原告称其在深圳市冠旭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司机,月收入3400元左右。原告称被告也在该公司工作,月收入2400元—2800元,但已于2013年7月10日离职。四、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五、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无。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无。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无。八、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九、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判决结果原、被告婚前经过多年了解,婚后生育小女儿,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好的。原告诉请离婚主因是被告诞下女儿后,嫌工作累,对孩子照料不周等,这说明双方并无根本冲突且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此情况,被告应当以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等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来要求自己;原告亦应体谅妻子为家庭和孩子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体恤及照顾好妻子、孩子。因此,夫妻要双方同心,在生活上互相照顾和理解,互谅互让,共同努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情况,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开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