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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与吕文武、耿春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吕文武,耿春光,赵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负责人李立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文武。被告耿春光,1982年4月10日。被告赵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诉被告耿春光、赵雷、吕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徐志杰审判员  刘胜玉审判员  刘兴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