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建峰、陈文怀、李水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赵建峰,陈文怀,李水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0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负责人刘晓丽,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建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文怀,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水乾,男,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建���、陈文怀、李水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于2013年6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申请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建峰、陈文怀、李水乾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年6月28日经查被执行人陈文怀之妻在邮政银行6221987930003787746账户内存款47435元。当日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在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内。2013年7月4日兑付申请人(其中47435元包括本金37708.97元、利息12月9日以前4191元,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6月28日4154元,诉讼费850元,执行费580元,合计47482元),不足部分47元申请人放弃,不再追究,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超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