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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6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逢生与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逢生,王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6624号原告周逢生,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升,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逢生诉被告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逢生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东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逢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逢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