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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金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刑初字第681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6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于2013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英、宋丹丹。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诉(2013)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小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张英、宋丹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金某在位于绍兴县齐贤镇的绍兴县汽车检测中心门口,以代办车辆年检为由,骗得王宇的红色长城牌小轿车1辆,经鉴定,涉案轿车价值43,75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王宇。另查明,被告人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盗窃于2013年6月28日被绍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绍兴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绍兴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和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绍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兴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金云珍的证言,王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能自愿认罪,且所骗财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金某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张英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宜对其宣告缓刑。不采纳被��人金某要求判处缓刑及辩护人张英建议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蓉蓉审 判 员  杨 林人民陪审员  胡炳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