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志彬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5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彬,陕西省西安市天子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本院在执行陈志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91058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