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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志彬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5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彬,陕西省西安市天子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本院在执行陈志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91058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