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行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徐啸与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警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认为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港行初字第0005号原告徐某,男,汉族,律师,住江苏省A县B镇西蔡北路。被告某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地址:某市A区瀛洲路。负责人刘某,大队长。原告徐某不服被告某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2013年5月12日作出的编号320715160028121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间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明山审 判 员 江尧军人民陪审员 乔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