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银翠与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翠,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李银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梅学兵、周涛。被告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芝华。原告李银翠与被告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银翠之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楼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银翠诉称,原告从2004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29日在被告处从事倒筒工作,厂牌上写的是网络工。每天工作12小时,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约为2500元。工资经银行卡支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但被告拒不缴纳。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以此为由用特快专递形式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离开被告处,并于2013年4月18日向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在立案受理后45天内未作出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22500元。被告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绍兴越欣公司数码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欣公司)系关联企业,被告系与越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月29日,原告擅自离开被告公司,遂要求驳回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与越欣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用人单位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工作牌显示“越红集团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被告称与越欣公司系关联企业。原告于2012年12月以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1月29日起未在被告处工作。2004年1月14日,原告出具一份说明,载明“本人自愿放弃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作牌1份、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1份、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1份、原告自愿放弃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说明1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称与越欣公司数码纺织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原告系与越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亦系越欣公司发放,但对原告将其列为本案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同时原告提供的工作牌亦显示为“越红集团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故本院对被告资格予以认可。因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本院庭审中已向原告释明是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但原告坚持不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仅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被告提供的说明能够证明未缴纳社会保险系出于原告自愿,原告虽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并主张并非原告书写,但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选择缴纳的险种,本案中原告自愿放弃参加养老保险,即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因本案原告已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加企业社会保险,故原告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银翠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银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海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