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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黄启文与舒晓宇、林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文,舒晓宇,林亭,舒晓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622号原告黄启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忠娒。被告舒晓宇。被告林亭。被告舒晓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文与被告舒晓宇、林亭、舒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文于2013年8月2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启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启文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辉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