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3-11-26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青民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化明,该公司青海分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张国荣,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宁、毛尊超,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敏,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天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化明,上诉人中天公司青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尊超,被上诉人威隆公司委托代理人符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班玛吉审判员吴蓓审判员杨旭东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马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