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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黄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554号原告江建达。委托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萍。委托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达与被告XX萍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争取夫妻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