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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吴洪泉与廖小燕与海南博亚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与海口华剑龙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博亚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海口华剑龙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廖小燕,吴洪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07号原告海南博亚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玉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贤齐,该司总经理。被告海口华剑龙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总经理。被告廖小燕。被告吴洪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博亚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口华剑龙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廖小燕、吴洪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博亚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口华剑龙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廖小燕、吴洪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海南博亚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青良代理审判员  林宏业人民陪审员  许登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