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宝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焦某甲、梁某乙与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甲,梁某乙,焦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宝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焦某甲,女,200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梁某甲,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梁某乙,基本信息同上。被告焦某乙,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焦某甲、梁某乙诉被告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焦某甲、梁某乙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甲、梁某乙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甲、梁某乙撤回对被告焦长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某甲、梁某乙负担。审 判 员 晁 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芳珠 百度搜索“”